看新加坡如何有效监管旅游市场

16.12.2015  12:56

    与我国相比,可以说新加坡旅游行政监管机关的权力非常大。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授予旅游行政监管机关任何强制权力。当然,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也无权设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我国旅游市场中的一些违规现象,虽经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整治,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有扩大趋势,其中的原因也与我国旅游行政监管机关缺乏相应的权力有关。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于流动性极强的黑导游、黑社而言,旅游行政监管机关即使掌握了违法证据,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罚与教育。因此,笔者认为,新加坡立法机关根据旅游行业的实际状况授予旅游行政监管机关一定权力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新加坡实施的是旅游代理商(相当于我国的旅行社)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内容。

    内容

    一、市场准入制度

    在新加坡,要进入旅游市场从事旅游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要由《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授权的旅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首先,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旅游代理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信托人、负责清算事务的人、官方任命的接管人、处于破产状态不动产的受托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财产管理人、不动产管理计划的受托人。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确保旅游代理商具备一定的财力,其最终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其次,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判断申请人的道德品质是否良好,主要由旅游委员会审查其是否犯有欺诈方面的罪行。同时,《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第7条还授权旅游委员会可以根据批准申请人进入旅游市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是否批准该旅游代理商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加坡旅游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能否进入旅游市场方面权力很大,基本上掌握着申请者进入旅游行业的决定权。

    《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对旅游代理商市场准入规定了相应程序。这些程序性规定主要是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形式、时间提交准入申请书,同时附上必要的申请费用。

    当然,《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对旅游委员会是否批准也做了一些程序性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旅游委员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批准。

    二、法律责任制度

    对旅游代理商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旅游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或暂时中止旅游代理商执照的处罚决定。

    处罚范围包括:旅游代理商因清算或即将解散等原因而停业;旅游代理商执照的获得存在不当行为;旅游代理商不再适宜持有旅游代理商执照;因欺诈或不诚信等原因而获罪;旅游代理商的从业行为不规范,致使其不再适宜持有旅游代理商执照;因违反本法及相关条例而获罪;旅游委员会认为给予其处罚符合公共利益的其他原因。

    由于撤销或暂时中止旅游代理商执照对旅游代理商的负面影响较大,《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对旅游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权设置了相应的程序,主要包括:

    告知程序:告知是指旅游委员会在对旅游代理商做出相关处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决定告诉被处罚的旅游代理商。告知书中应告诉拟被处罚旅游代理商在接到告知书后的某个时间(不应少于21天)向旅游管理委员会就其认为不应做出处罚的理由。

    救济程序。救济是指受到旅游委员会处罚决定影响的人有权向相关机关,如新加坡旅游部部长提出申诉,请求其对旅游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进行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加坡,被处罚的旅游代理商有权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加坡旅游部部长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旅游部部长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即被处罚的旅游代理商不得就旅游部部长的复查决定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

    在旅游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旅游代理商应立即停止从事旅游代理业务。但是,对受到处罚前的旅游代理商享有债权的相关债权人,并不应因此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即当旅游代理商被撤销执照或暂时中止执照后,依照商事法律,其不再是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原先合法的市场主体因其受到处罚而不再存在。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因为该主体受到处罚不再存在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将是十分不公正的。为此,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对此做出特别规定。

    为了有效地规范旅游代理商市场,新加坡立法机关还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代理商设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罚金与监禁,不涉及死刑。

    从《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对相关责任人所负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其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申请人在申请旅游代理商执照时弄虚作假,致使关键信息失真,欺骗当局,以获得旅游代理商执照,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应被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1新元相当于4.5元人民币)的罚金;

    旅游代理商不当侵占旅游者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旅游代理商在其从业当中非法侵占其所收到的旅游者的旅游服务费,供其自身使用或供他人使用;

    或者是在整个旅游行程结束之前,将其收到的以信托形式存放于旅游代理商处的旅游服务费的全部或一部据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

    将收到他人的全部或一部旅游服务费用恶意占据,拒不向对该笔费用享有权利的人支付;

    在旅游委员会行使监管权力时,妨碍执行公务的;

    没有旅游代理商执照而从事旅游代理业务的;

    没有旅游代理商执照而通过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使公众认为其有权从事旅游代理业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不仅处罚违法犯罪的旅游代理商,还处罚对犯罪旅游代理商的行为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如果旅游代理商的企业形式为合伙,企业有罪时,合伙人也应被治罪。

    任何法院在未得到公共检察官的批准令前,无权审理因触犯《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而获罪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由获得旅游委员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书面授权的官员进行。在审理案件时,旅游委员有权以收取一定数额(不超过1000新元)罚金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私了。

    三、强制措施制度

    新加坡旅游市场监管机关有权行使的强制措施包括:搜查、调查、逮捕、拘留等。

    搜查,是指新加坡旅游委员会官员或新加坡的任何警员,在获悉相关信息并经调查后有充分理由认为,某场所内存在无照经营旅游代理活动的,可在白天或晚间的任何时间进入该场所,并对其进行搜查。在进入场所时如有困难,可要求提供协助或使用必要的武力。进入该场所后,该场所所有用于非法旅游代理活动的物品、文件等均应被扣押,相关人员均应被限制自由,直至搜查结束。

    逮捕,是指任何警员或获得旅游委员会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员,在有理由相信某人存在触犯本法而可能犯罪的行为时,有权对其实施逮捕,无须令状。在实施逮捕时,上述人员有权对被逮捕人实施搜查,对在被逮捕人身上发现的与上述罪行有关的物品有权扣留,并有权将被逮捕人带至警察署。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实施搜查时,应由女性官员实施具体搜查。

    为了使旅游委员会或警员有效地行使搜查权或逮捕权,《新加坡旅游代理商法》还特别授权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有权在任何时间,无论白天或夜间,进入旅游代理商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有权要求旅游代理商提供相关记录、账册、文件等,并有权对之进行检查、复制;

    为保证本法得到忠实执行,有权对旅游代理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实施上述强制措施时,抵抗、袭击、拒绝、隐藏、藏匿、毁损等妨碍公务行为,属于犯罪,应被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特点

    一、旅游行政监管机关的权力较大

    从《新加坡旅行代理商法》对旅游委员会的授权来看,旅游委员会的权力较大,其权力包括:旅游委员会如认为旅行代理商执照申请人获得执照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有权拒绝向其颁发执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追加旅行代理商执照的附加条件;如认为某人不再适宜持有旅行代理商执照时,有权撤销其执照;有权对营业场所实施搜查,有权对犯罪(触犯旅游法)嫌疑人实施逮捕等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旅游委员会获得的一系列授权有利于有效监管旅游市场。如果在监管中没有上述权力,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违法现象进行控制,将无法维持旅游市场秩序,从而损害旅游事业的长远利益。

    与我国相比,可以说新加坡旅游行政监管机关的权力非常大。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授予旅游行政监管机关任何强制权力。当然,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也无权设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我国旅游市场中的一些违规现象,虽经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整治,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有扩大趋势,其中的原因也与我国旅游行政监管机关缺乏相应的权力相关。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于流动性极强的黑导游、黑社而言,旅游行政监管机关即使是掌握了违法证据,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教育与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新加坡立法机关根据旅游行业的实际状况授予旅游行政监管机关一定权力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对于旅行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违法者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法律责任不够严厉,对违法者来说就意味着违法成本较低,他们仍然能够从违法活动中获利。因此,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时,违法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

    有鉴于此,新加坡立法机关对旅行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新加坡旅行代理商法》第6条规定,无照从事旅行代理商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被处以不超过1万新加坡圆的罚金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该法第10条规定,旅行代理商应将其执照或经当局签章的执照副本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违反者将处以不超过1万新加坡圆的罚金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从上述规定可知,触犯旅行代理商的行为将会受到刑罚(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制裁,其违法成本相当高昂。与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对违法旅行社设定的行政处罚相比,新加坡旅行代理商的违法成本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