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印发实施《天津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09.04.2015  11:02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印发(津水政[2014]9号)。
规定》共计十六条,明确了局法制机构依法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就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材料提供、审查方式、审查时限、决定作出的程序、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强调了调解解决争议纠纷的作用,规定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节,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分别提出了“完善行政复议”,“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要求,本次《规定》的出台对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作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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