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这些条款涉嫌违法

30.10.2015  10:54

    “单男单女服从拼房或者补房差”“因游客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客人自理”,旅游合同中的这些“霸王条款”涉嫌违法。昨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2015年度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工作报告》,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尚属首次。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于今年4月份,以旅游业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为重点,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发现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方面上的问题较突出。如:“单男单女服从拼房或者补房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由于客人原因造成未能出行,所造成的损失与本社无关,不退团费”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客人自理”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时在自由活动期间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了《旅游法》第七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另外,此次监督监测还发现,部分经营者擅自以监制部门的名义印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但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并利用该合同文本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

  市市场监管系统将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监测机制,通过查办典型案件,公开点评曝光,维护市场交易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此外,针对在此次监督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角度,推动各旅行社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