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法》详规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流程

07.04.2015  13:11

      由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以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在全行业开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曾表示,文明旅游关乎国家和民族形象,体现公民素质。虽然文明旅游问题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但文明旅游还没有成为广大游客的普遍习惯,还没有成为旅游经营者的自觉倡导。要坚决惩治旅游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旅游大环境。而推动文明旅游制度化、法治化,首当其冲的便是强化部门责任和督促检查。

      据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介绍,《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程序和惩戒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强化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约束规范。

      《办法》规定,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同时,《办法》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办法》的实施虽然加强了对游客行为的硬性约束,但仍需增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热度和针对性。吴文学表示,只有让广大游客真正在思想情感上认知认同,才能在实践中遵循践行,让游客知道什么是文明旅游,认识到文明是责任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