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质监所解析:包价旅游合同及转团拼团的含义

12.04.2016  15:31

    包价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开始前即将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预付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根据同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相应地为旅游者安排旅游途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知,《旅游法》中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明确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对于包价旅游合同文本形式的选择,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作的示范合同文本。第二,旅行社自行制定的包价旅游合同文本。第三,游客和旅行社协商之后,共同制作包价旅游合同文本。其中,第一种类型最为常见,而第三种类型往往在单位或集体组织的包团旅游中出现,在散客旅游中较为少见。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作的合同文本,但这样的合同文本仍然是推荐性的,不具有强制使用的依据。因此三种合同文本,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也不存在必须一定使用某一文本的问题,只要旅行社和游客双方认可,任何一种合同文本都可以适用。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会涉及到转团和拼团的概念。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作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作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所谓的转团或者拼团,是行业术语,并非法律概念。产生旅行社转团和拼团的原因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特点。组团社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组团社并不真正为游客提供实际的服务,而是将服务义务交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另外一家组团社组织,但游客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依然存在。旅行社的转团或者拼团,并不属于旅游合同的转让。转团和拼团的实质就是旅行社和游客约定由第三人向游客履行合同。不论是转团还是拼团,旅行社首先征得游客同意,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交由第三人来履行。虽然有转团或者拼团行为的发生,但在转团或者拼团中,组团社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当由组团社向游客作出赔偿,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进行追偿。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建议广大市民游客,如有旅游的需求,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其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可以到旅游管理部门或天津市旅游政务网查询旅行社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查看条款细节,特别是是否同意转团拼团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保留好旅游合同,以便在发生违约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即使能对旅行社进行相应处罚,但对游客维权赔偿则并无帮助。
广大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服务成本的团费报价、明显过高的保证金数额要求、提前收取大额服务费、入会费等行为应当保持警惕,谨慎选择,避免上当。此类行为往往存在以下五种风险:一、终止消费退卡难;二、商家承诺兑现难;三、服务质量保障难;四、消费维权举证难;五、经营倒闭追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