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标准9月1日实施 环保标核发程序有调整

20.08.2015  13:58

  天津市轻型汽油车国五排放标准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不允许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新增车辆公安部门也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9月1日之后凡是车主购置新车,需要先申领环保合格标志,之后才可以去公安机关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没有环保标,将不予办理。市环保局也调整了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进一步严格新车生产一致性审核,杜绝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车辆登记和转入。

  核发程序有调整

  对于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资质的销售单位,在机动车销售前,须主动向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对其所销售的机动车提前进行集中环保审核。区县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新车生产一致性环保核查,对合格车辆按照“一车一标”的原则,向机动车销售单位提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需要自行申领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各区县设立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办理。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按规定,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注册登记要求的机动车办理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口机动车统一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办理。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不作调整。

  严惩作假销售单位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机动车销售单位标志审核信息每日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及时传输至市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办理注册登记的要件。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每月通报各区县新车注册及标志发放情况。

  各区县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机动车销售单位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处罚。对在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的销售单位,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标志发放资格。(完)

[责任编辑: 冯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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