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出台三项举措规范天津港口价格行为 自4月30日起── 港口收费 清单公示明码标价

29.04.2018  09:15

  为规范天津港口价格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出台三项举措,自4月30日起,天津港口企业收费全部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清单外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严格落实港口收费明码标价制度。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码头运营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注明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市交通与物流协会、船代等协会指导所属会员单位建立港口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

  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和天津港“一次缴费全港通行”平台公示天津港口收费项目清单,收费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企业公示价格链接”等内容。

  实现企业价格网上链接。为实现企业公示价格信息与政府网站、缴费平台的衔接,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一次缴费全港通行”平台上建立企业价格网上链接功能,督促港口经营单位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各经营单位将明码标价事项与收费目录清单链接,实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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