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早退溺水身亡 学校承担四成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 上五年级的小学生在放学前10分钟私自离开了学校,结果在河中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在这10分钟之内,学校疏于管理,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近80万元。本市宁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死者自己应当承担六成责任,学校应该承担四成责任,即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30万余元。日前,学校向死者父母支付了该赔偿款。
小勇只早走了一小会儿
小勇是陈先生夫妇唯一的儿子,被视为掌上明珠。去年1月某日,小勇所在的学校安排学生考试,下午4点,陈先生准时来到学校门口接孩子,但他等了半天也没等到孩子。没过多久,就传来了有学生掉进蓟运河的消息。陈先生急忙向河边跑去。原来,事发当天下午,小勇答完题就交卷了。3时50分,他和同学一起离开了学校,到不远处的蓟运河上玩耍。由于冰面不太结实,两个人都掉了下去。后来那名同学爬了上来,小勇却不幸遇难。
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
陈先生夫妇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近80万元。他们的代理人表示,小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平时上下学由其父接送。小勇在学校期间,学校负有监管责任。而由于学校未能尽到监管责任,致使其提前离开学校到蓟运河上玩耍,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勇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心智的发展阶段,应当可以预见在冰面上玩耍的危险性。其未能预见而导致溺水死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学校对小勇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告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小勇提前离开学校,家长未能接到孩子,并最终导致小勇到冰面上玩耍时溺水死亡,对此结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小勇自己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