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按年缴费 取消趸缴

08.12.2017  15:22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明年1月1日起缴费时间由过去每月20日前调整为每月18日前     家住津南区的市民薛先生今年50周岁,农业户口。由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考虑到将来的养老问题,想为自己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听说可以一次性趸缴,蔡先生近日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询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趸缴的相关规定。   记者咨询了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趸缴问题,在2014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出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不得超过6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市财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不得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薛先生今年50周岁,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趸缴费的人群,其若要趸缴,应在2018年1月1日前,自行选择十档中的任意一档,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城乡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一档补贴标准(即60元/年)给予缴费补贴,待薛先生年满60周岁后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将有三项变化:一是取消趸缴养老保险费方式。自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取消年满45周岁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     二是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已经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和2018年1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并提出申请的人员,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     三是缴费时间提前。自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由过去每月20日前调整为每月1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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