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租对象”风险真不小

06.02.2016  15:57

  每到过年,一些未婚青年回家要向父母做个“交代”,“租对象”现象便应运而生。本市律师齐跃提示,从我国民事法律角度讲,人本身是不可以作为租赁物的,“租对象”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租对象”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租男友”“租女友”的人,会签订所谓合同,约定“租金”、可提供哪些“服务”和一些“禁止性”条款。但人本身是不可以作为租赁物的,因此所谓合同或者条款均无效,故而租赁关系也不成立。从实质上讲,合同对于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如“租金”被拖欠、提供“服务”不到位等,受害一方无法通过诉讼渠道来获得支持。

  同时,“租对象”回家过年,家长可能会给“对象”一些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作为见面礼。既然租赁关系不合法,那么这些贵重物品,可以认为是家长对“对象”的一种赠与。除非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律条件,比如受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否则存在无法要回的风险。(记者解金钊)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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