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6月份及上半年环境执法情况公布

16.07.2016  03:39

  2016年6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290人次,检查企业、点位3118家次,立案107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9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15起,其中涉及大气类35起、水类11起、固体废物类2起、违法建设项目类60起,其他7起。共处罚款1127.9万元;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查封扣押1件。
2016年上半年,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1082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5483家次,立案760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598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14起,共处罚款4646.06万元;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现对5、6月份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鑫诚电器设备喷涂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5月31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东丽分局干警对位于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的天津市鑫诚电器设备喷涂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有酸洗磷化工艺,酸洗磷化设施正在使用,磷化的物件直接堆放地面,附着物件上的磷化废水直接漫流至池边的出水槽,该出水槽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废水通过该水槽往地下渗漏。经监测,该水槽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44.1㎎/L。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属于利用渗坑、裂隙处置有毒物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6月1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市吉胜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6年3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吉胜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租用罐车,将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向大沽排水河倾倒、偷排。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得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9万元。


  此外,该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


  三、余光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大气污染物直排实施查封案


  2016年4月2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余光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木门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4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2016年5月23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2016年5月25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2016年5月26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加工厂喷涂车间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四、刘国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废旧塑料加工厂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6年4月21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刘国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塑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无水污染处理设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6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0万元。


  五、元英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塑料加工厂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6年4月21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元英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塑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无水污染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6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0万元。


  六、天津市康宏园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4月5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对位于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小区的天津市康宏园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浓度为69(无量纲),超过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4月7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恶臭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6年5月25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4.5万元。


  七、天津市方圆纺织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4月22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方圆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1台6蒸吨燃煤锅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297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3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5月24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1.88万元。


  八、天津大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2月2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七街39号的天津大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9.52万件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正在生产,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11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8万元。

 
  九、天津市津宝光华福利化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4月2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史各庄镇的天津市津宝光华福利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业甘油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


  十、宁河区李桂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粉煤灰料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5月12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宁河区北淮淀乡的李桂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粉煤灰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料场露天堆放的粉煤灰料属易产生扬尘料堆,该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5月12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5月31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十一、李广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小电镀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6月22日,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高速口南侧李广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小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入厂房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沟里。经监测,该水沟内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镉。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属于利用渗坑、裂隙处置有毒物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6月24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宁河分局进行处理。


  十二、天津齐力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年6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东丽分局干警联合对位于东丽区飞鸽工业园内的天津齐力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自行车零部件加工,生产车间内有酸洗磷化工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将皮膜池废水通过水泵抽至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出水槽内,最终将废水排入车间排口。经监测,皮膜池池水、出水槽废水、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锌浓度分别为3410mg/L、23.7mg/L、427mg/L,均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属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6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十三、西青区天地汽车修理厂大气污染物直排实施查封案


  2016年3月23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西青区天地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西青区环保局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喷漆工艺。2016年6月12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2016年6月13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喷漆设施实施查封。


  十四、天津春宇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3月22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春宇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为79(无量纲),超过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排放限值,属于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6月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9.5万元。


  十五、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6年3月21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开发区的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53 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50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6年6月24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1.2万元。


  十六、永安精密工业(天津)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6年3月28日,北辰区环保局对位于北辰科技工业园区的永安精密工业(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电镀车间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镍浓度为21.2mg/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mg/L。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规定,2016年5月11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3万元,并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


  十七、蓟县下仓镇制砖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6月15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蓟县下仓镇制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制砖项目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6月27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十八、天津浩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5月18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牛道口镇韭菜庄村西的天津浩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泥早强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十九、天津盈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4月1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辰区朝阳路北头的天津盈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下属的天物大宗物流货场内存放黄土30000-40000立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6月3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二十、天津市瑞源兆峰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6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的天津市瑞源兆峰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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