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7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15.08.2016  22:07

  2016年7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074人次,检查企业、点位2998家次,立案115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0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11起、水类3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42起,其他6起。共处罚款315.73万元;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7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出动人员621人次,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1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机械125台,查处超标车56辆、超标机械4台。同时,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一致性核查共0.9万辆。


  现对7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弘立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年7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的天津市弘立达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磷化工序后的废水直排入外环境。经监测,该单位出水槽废水、车间排口废水、食堂排口废水、厂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分别为325㎎/L、211㎎/L、116㎎/L、64.4㎎/L,均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7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6年4月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小站工业区的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黄台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5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4月13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6万元。


  三、崔保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废旧塑料加工厂无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6年6月27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崔保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旧塑料加工项目于2015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无水污染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29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


  四、天津庄丽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案


  2016年5月16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庄丽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医院服饰、布草洗涤服务项目正在生产,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16年7月27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4万元。


  五、天津滨海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5月6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滨海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天津大道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


  六、天津市蓟县欣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5年6月17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蓟县尤古庄镇的天津市蓟县欣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6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七、付春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煤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6月13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潘庄镇付春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煤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储煤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八、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4月2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丽区金桥街金桥3号路的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料堆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检查时有扬尘污染产生。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九、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夜间施工案


  2016年5月1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滨海新区广州道与车站北路交口的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广州道大修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22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处罚款3万元。


  十、天津益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一案


  2016年6月7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泗村店镇天津益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2016年1月至3月的排污费共计2.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以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纳排污费”的规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13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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