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10.07.2017  09:21

  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规定共八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责任追究,追责程序,附则以及附件。

  《规定》明确了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主要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在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时做出的相关规定、分工和本市的实际工作情况。同时,按照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制定了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