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04.12.2017  16:15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了《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本月起执行。
规定》要求,在2米及以上水平设置的钢结构轻钢屋面板(彩钢板)、阳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载力较差的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使用便携式梯子等工具进行攀登或其他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负责保证梯子的稳定可靠,不得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每次高处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监护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因素、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监护人员应在高处作业前检查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
市安监局要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规定》要求的内容纳入日常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各集团公司对本系统内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据本系统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