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08.01.2015  14:32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4月9日继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5年1月1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4月9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二)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三)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五)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同时,已申领2014年度残疾人(下肢残疾)专用通行证,且申请人及代步车辆未变更的,申请人可带齐初次申领的相关证件及2014年度专用通行证旧证,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和平区湖北路10号增1号)直接换领,不必再次提出申请。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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