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放下去 质效提上来

05.02.2016  10:21

    前不久,在一个非正式场合,记者就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有过一段私下交流。

 

    记者:“假如某位院领导让你改一个案子的结果,你会改吗?”

 

    法官:“以前会,但现在肯定不会!”

 

    记者:“有亲戚朋友找你关照一下案子,你会关照吗?”

 

    法官:“肯定不会。”

 

    记者:“为什么?”

 

    法官:“不敢,因为我要对我审结的每个案子终身负责。”

 

    司法行政化根深蒂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真能做到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吗?还权以后,对法院和法官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决定前往该院,一探究竟。

 

    怎么审怎么判 合议庭说了算

 

    近日,记者来到天津一中院。在民一庭审判长姚玉的办公室里,记者看到她正在签发一起交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这是一起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主审法官是豆艳,案情很简单。即便是这样,姚玉还是反复看了好几遍,才在判决书审判长一栏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姚玉对记者说,不这样不行,万一出了差错,真要挨板子。所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后,她感到压力比以前大多了。以前像这种不是自己主审的案件,她顶多看一遍。没当审判长以前,她甚至看都不看,因为上面还有庭长、院长,真有了差错,挨板子也轮不到自己。“有了权力真不是件好事,权力就是责任呀!”姚玉半是认真半是玩笑地对记者说。

 

    不光姚玉感到压力山大,既不是审判长,也不是这个案件主审法官的邵丹,也同样有压力。他说,合议庭负责制,让你不能当旁观者。以前不是自己主审的案子,说句实在话,带个耳朵就行,现在不行。就拿庭前交叉阅卷来说吧,以前,自己不说走个形式,但肯定是不太上心,但现在不行,必须实打实在手里过一遍,写上意见。合议时也一样,过去即使有意见也不说,现在不行,而且还不能简单地说,因为落在卷宗里,跟你一辈子。

 

    除了压力,法官们体会更多的则是“痛并快乐”,用豆艳的话说,有一种“我的案子我做主”的痛快感。她说:“现在案子怎么判合议庭说了算,不需要庭长甚至院长层层审批,既省时间又省心。过去不行,像这种案子,没个十天半月,根本审批不下来。”

 

    和法官们普遍压力增大相比,以往是“最后一道防线”的院庭长们,没了审批权以后,普遍感到轻松了许多。多年坚持每卷必看的民三庭庭长郭武强对此感触很深。他说:“大多数案件,庭长签批无非是多了一道程序,既浪费精力,又拖延了审判效率,实际意义也不大。把院、庭长们从属于行政事务的审批权中解放出来以后,腾下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办疑难复杂案件,这既有利于审判工作,又让这些本来就是精英法官者回归法官本职。”

 

    记者了解到,回归审判台的院庭长们,已经成为该院办案的一支生力军。2015年该院院庭长共办案2989件,占该院同期结案数的27.69%。由于他们的加入,且办的都是疑难复杂案件,该院案件质效较2014年有明显提升。裁判文书合格率超过98%;案件质量合格率达99.9%;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有权必有责 放权不放任

 

    权力下放了,院庭长审批环节取消了,很多人担心:要是权力被滥用怎么办?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天津一中院的做法是:有权必有责,放权不放任。从制度上严防,从落实上狠抓。

 

    说到有权必有责,去年一件被审委会评定为一般差错的案件,在法官当中引起很大震动。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和强奸罪,并且由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其系累犯,于2011年7月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天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后宋某申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改判为八年零六个月。因为根据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宋某在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因而不构成累犯。

 

    这一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被纳入天津一中院的案件评查范围。审委会在听取了审监庭的评查报告和承办法官的情况说明后,认定该案是在新旧法交替过程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将其评为一般差错案件。这是该院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第一起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起“错案”。

 

    对于错案追究,天津一中院可谓毫不含糊,制定了《关于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规则(试行)》,对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闹访案件、下级法院有不同意见的二审案件等七大类案件,全部纳入评查范围;依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将案件质量问题划分为瑕疵案件、一般差错、严重差错和错误案件四个等级;并且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分担,对于合议庭成员意见统一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持错误意见的人员承担责任。评查结果纳入合议庭绩效考评,存入法官执法业绩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在加大审判权问责的同时,为保证放权的审判权不被放任,该院出台了《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则》,设置了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院长具有9项、庭长具有10项涉及程序性事项审批、综合性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可为”职权;院庭长不得有强令合议庭接受个案处理意见、改变案件评议意见及违反规定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等4类“不可为”的行为。并且进一步明晰了具体审批事项,依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把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诉讼费减免及司法救助等细化为16条具体的审批事项,确保了法官有权不任性。

 

    裁判有支撑 质量可保证

 

    权力大,责任重。法官自然不敢懈怠,更不敢枉法裁判。但在审判中果真遇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拿不准怎么办?

 

    民三庭法官赵慧敏就遇到一件棘手的案子。赵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牙刷,买了一种标示为“买一赠一”的牙刷套装,每只牙刷折合单价为5元左右。同一时间同在这一家超市,他又单买了一支完全相同的牙刷,单价仅为4元左右。据此,赵某认为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遂起诉超市索赔。经一审审理后,该案又上诉至天津一中院。

 

    “超市辩称5元多是牙刷的原价,单价4元多是打折以后的价格,这种说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而且经过查询,我们发现这个赵某先后在全市多家法院提起诉讼120多起,是位职业打假人。对于这种知假买假、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人,是否等同于消费者?”赵慧敏有些顾虑。她向庭长郭武强作了汇报,请求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院里就此召开一次跨部门的审判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就价格欺诈含义、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大家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应与普通消费者一视同仁,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这下赵慧敏心里有了底,合议庭作出了合理合法的裁判,并为天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案子一研究,思路就清晰了,大家一讨论,就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郭武强说。审判长联席会议和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门类的专业法官会议,已经成为业务交流沟通的常态化机制,各业务庭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审判长联席会议,就案件疑难、复杂问题和跨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意见,为合议庭裁判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同时也在全院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促进了法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的提升。

 

    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还为审委会过滤了大量的案件。2015年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8.73%,研究各项规定和工作标准12件,真正从具体案件中跳脱出来,审委会监督管理、总结经验的职能作用得到提升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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