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日盛利欲熏心 恃权自傲身陷囹圄

30.01.2015  17:36

    ——某物资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情介绍】

  陈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人,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某物资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主管物资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某盈通物资公司及燃料油公司全面工作。

  一、2003年至2006年间,陈某某利用担任总经理职务之便,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720. 802万元、 美元178.7618万元。2005年,陈某某与河北省迁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总经理薛某某、梁某商议,以个人名义共同投资经营加拿大油砂矿,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陈某某擅自从公司帐上转给梁某人民币4825万元,并将450万元拆借给薛某某偿还贷款。后为掩盖拆借公款的事实,将擅自动用的5275万元编造为某盈通公司在菲律宾矿业的开发费用在公司销账。2003年至2006年间,陈某某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主管的下属某盈通物资公司以订立虚假合同、虚开信息咨询费、业务服务费等方式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45.802万元。

  二、陈某某挪用公款四笔,共计人民币4250万元,具体为:

  2003年9月至2007年4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从其管理的公司及下属单位挪用人民币4250万元,分别用于截与他人在港炒股,或用于其个人入股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盈泰公司等私人公司进行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使用,部分公款至案发未还。

  三、2003年8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主管的下属单位某盈通物资公司的公款150万元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感谢。在陈某某运作下,2003年5月,燃料油公司与王某的某星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燃料油公司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后者支付10%利润。之后协议金额改为每年人民币1500万元。累计支付燃料油公司利润7575120元。王某三年内陆续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10万元。

  2009年8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案例评析】

  一、年轻干部在权力和荣誉面前发生蜕变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权力越大,在实践中对他职权进行监管就越困难,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自觉地接受监督,否则就很容易权力滥用。陈某某1972年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母含辛茹苦地抚养加上自身的努力,使其顺利大学毕业,于1995年被分配到物资系统工作。2005年11月,年仅33岁的陈某某被任命为所在物资集团副总经理,成为世界五百强企业的主要管理者,也是市里直管的副局级领导干部,前途一片光明。其一上任就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主管集团下属某盈通物资公司及燃料油公司全面工作。在上任伊始他也展现出了突出的领导能力,带领自己管理的企业团队奋力拼搏,一时成为了单位的风云人物,几次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并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然而,在崇高的地位、众多的荣誉和巨大的权力面前,陈某某开始恃权自傲、胆大妄为、独断专行、规避监督,产生了极端自由主义思想,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上屡屡不向组织汇报,认为企业是自己干出来的,调动企业的资金就像调动自己家的钱一样,法纪的约束在他的脑海中也开始渐渐淡薄,认为给“朋友们”帮忙拿点钱理所应当,没有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使他从一个前程似锦的年轻领导干部逐渐蜕变成了一个罪行累累的职务犯罪分子。

  二、扭曲的交友观引年轻干部走上歧途

  作为年轻有为的国有企业领导,市里直管的副局级干部,陈某某在手握着管理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巨大权力和众多荣誉加身的情况下,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约束,在交友观上发生了扭曲,他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接触一些做生意的大老板,与这些人的生活和娱乐圈子发生交集,渐渐发现了自己在经济上的巨大差距,开始羡慕他们的生活。在此期间,陈某某又逐渐掌握了巨大的权力,管理着大额的国有资金,为了弥补自己内心的不平衡,他开始打起了国有资金的主意,屡次不经任何审批程序就随意挪用动辄数千万的国有资金,当他的这些“朋友们”缺钱的时候,就觉得平时这些老板们都捧着自己,这时候应该讲哥们义气,为他们解决困难,将公款挪给他们使用,或者拿公款入股他们的公司,甚至挪用公款以个人的名义和他们一起成立私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之后利用虚假的合同或者虚假的发票等在国有企业账上进行账目核销,使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在整个过程中,陈某某已经完全分不清公与私的界限,也完全没有看清楚这些“朋友们”一直捧着他的真正目的是看到了他手上掌握着的巨大权力,意图通过他获得更大的私人利益,扭曲的交友观加快了一个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走向腐化堕落的蜕变过程。

  三、国有资产的监管漏洞为年轻干部走向职务犯罪加码

  一方面,在大额度的国有资产运作上缺乏审计和其他监管措施。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陈某某擅自从其管理的公司及关联单位转给梁某人民币4825万元;2003 年8月,擅自决定将某盈通公司公款人民币150万元提供给王某的公司使用;2003年9月11日,擅自从其管理的公司支出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其个人入股的某盈泰公司注册验资等等,面对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大额度的国有资产的运作,仅仅需要陈某某擅自决定就可以执行,最后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巨额损失。另一方面,在国有资产的核销和平账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2008年在清理菲律宾矿业资产时,陈某某为掩盖拆借公款的事实,将之前挪用的5275万元公款编造为公司在菲律宾矿业的开发费用销账;2008年初,为掩盖拆借公款的事实,让薛某某开具了人民币160万元的信息费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某盈通公司财务人员用于平账,在国有资产的核销阶段没有严格监管,造成了巨额的国有资产损失。

【法律解读】

  为何陈某某挪用公款借与梁某、薛某某用于投资加拿大油砂矿及偿还贷款的共计5275万元最终被认定为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起初挪用5275万元公款借与梁某、薛某某用于投资加拿大油砂矿及偿还贷款,但在2003年至2006年间,陈某某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主管的下属某盈通物资公司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将上述款项平帐。客观上陈某某在公款私用的问题上从决定到操作都很随意,一旦无法归还,就擅自决定利用虚开发票等手段在账面上进行核销,从而使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主观上陈某某完成了从挪用公款故意变成了贪污故意的犯意转化过程,因此最终被认定为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这也是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尤其是领导干部们职务犯罪的典型模式。

【对策建议】

  一、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应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守住廉洁底线

  从主观上讲,国有企业中像陈某某这样的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绝大多数都起因于这些人在地位、权力、成绩和荣誉面前因为自我陶醉而迷失了方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对制度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不再,从此不能谨慎地运用手上的权力依法履职,不能守住廉洁的底线,最终堕落为罪犯。要想遏制国有企业中高发的职务犯罪趋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中的主要管理干部自身要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把自己纳入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法律的规制以及监督体系之内,谨慎地运用手上的权力,坚决不去碰触法律的高压线,坚守住廉政的底线。

  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到公私分明,建立健康的交友观,抵制住外界的诱惑

  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肩负着管理国有资产的重任,并力争通过整个管理经营团队的努力,使国有资产能够保值增值。这就要求每位管理者都应该明确公私分明的重要性,严禁将国有资产挪作他用是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进而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多交益友,杜绝来自不良“朋友”们的各方面的诱惑,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国有企业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的高管和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地监管

  陈某某的蜕变过程中暴露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围绕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运作、物资购销等重点掌控和管理的环节建立合理、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使他们的权力在制度的制约下运行。二是国有企业的纪检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经常联络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举办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监督遵守法律的情况。三是在账目核销阶段和国有资产的清算阶段严格把关,做好审计和评估,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协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