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30条意见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06.06.2016  09:31

        5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共三十条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根据,将促进天津法院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据了解,天津法院已与北京、河北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各环节加强司法协助,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会商,实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事项委托办理,简化异地执行手续,推动网络查控一体化等方面取得进展,形成三地执法办案的“同城效应”。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动性,妥善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各类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做好涉自贸区、金融、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跨省市海事海商司法管辖优势,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发挥秦皇岛、曹妃甸派出法庭以及京冀巡回审判点跨地域管辖的独特优势,加强派出法庭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和各类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力度,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建立健全天津法院联席会议、审判专业化、司法标准化、精品战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宣传等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三地法院在网上立案、案件识别管理、司法协作、工作沟通机制、人才交流平台、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信息化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服务保障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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