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劲松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答记者问

01.11.2018  15:23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该法首次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推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制。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日前,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高级人民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为回应我市广大群众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关切,天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巡视员杨劲松就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情况。

  杨劲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为规范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天津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记者:请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什么?

  杨劲松: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重要基础。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有哪些?

  杨劲松: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产生。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有效增强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和公信度,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人民陪审员身份的中立性,使他们能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陪审工作,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考虑到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因此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一定比例的陪审员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1/5,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

  记者:请问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杨劲松: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还将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记者:请问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杨劲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区司法局要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资格审查等工作。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时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关链接: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