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政府护航是关键

16.04.2015  10:21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列评论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政府护航是关键
朱四倍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有八项26条,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
  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所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一直没有实行带薪休假。换句话说,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还没有完全落地,离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有一段距离。那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中,政府该做些什么?
  就笔者的观点,政府要摆好位,一是提升理念。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除了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环境、创新环境外,更承担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任。但在现实中,为了招商引资,多数选择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为代价吸引投资,而劳动者权益往往被忽略,更有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好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的违反劳动法规现象熟视无睹,有的甚至与违法企业穿起了“同一条裤子”,无视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是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政绩,不能仅仅把经济增长速度作为政绩。不少地方的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与政绩等同起来,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忽略劳动者的利益,重视投资方的利益,甚至将留住企业投资建立在牺牲职工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失去了自身应有的角色意识,劳动关系丧失了平衡的机制。而在和谐劳动关系之下,面对劳资力量悬殊的现实,政府不仅要提供表达权利的制度和环境,又要给予导向性的宣传,增加劳动者表达权利的机会,将劳动者的合理意愿有效的转化为政府的制度和政策。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供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服务,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冲突,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成本,避免劳资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政府更要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更重要的政绩来对待,没有社会的和谐,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就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是政府监督要到位。不少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由此造成的劳资关系不平衡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引爆点。众所周知,现实中一直存在着劳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公、纵容违法行为等现象。这是最近几年“跳楼秀”屡屡上演的重要诱因,因为劳动者没有地方说理,执法者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对政府部门来说,要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公正执法合理调整劳动关系,也要借助行政力量,通过行政干预来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是最基础、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面对劳动关系矛盾的日益显性化,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去打造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劳动关系,这对企业、职工和社会来说都是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