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须重视保障机制

16.04.2015  10:21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列评论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须重视保障机制
郑一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作了明确要求,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如何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出全面部署。
  连日来,《意见》的出台成为广大职工中讨论的焦点。《意见》中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各项实实在在的要求,让广大职工感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群众的关心与关怀,广大职工急切盼望《意见》的精神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意见》让人感到精神振奋,但关键还要看如何才能“落地生根”。要严格执行抓落实,就必须分解任务,逐个击破。而在这个过程中,显然离不开各项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障这项工作的进行。根据《意见》制定的工作目标,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离不开保障机制和制度创新。
  首先,要重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某些企业代表组织三方之间,要经常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咨询,形成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共识。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但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三方机制缺乏国家立法规范,会议的行文无法律约束力,机制的运行模式不明确,职能和各方职责也不清晰,对基层指导协调监督少等。作为劳动关系领域里的“顶层制度”,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符合《意见》中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必须加以创新和改进。
  其次,要强化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仅为工会在政府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无疑为工会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搭建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为进一步发挥作用找到一个基本的形式和渠道,更是工会从宏观和源头上通过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因此,要落实《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必须重视工会的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并进一步发展落实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让工会通过政府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再次,要创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首先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从微观层面讲,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开展集体协商。它有利于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近年来,全国各级工会致力于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当前,集体协商,重点已从基层企业转向区域和行业。区域、行业集体协商能够较好地解决签订集体合同难度大等问题,这些工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值得进一步推广和深化的创新性方向。
  第四,要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建设并提升效率。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最为基础而简易的方式,它具有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等优势,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处理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以来,我国已构建了多渠道、开放式的争议调解网络,在解决劳动争议、缓和劳资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节机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基层人民劳动争议调解缺乏规范性、劳动争议调解员总体缺乏专业素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也限制了劳动争议调节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域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方针,特别是健全争议调解机制的建设,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最大限度地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落实《意见》精神,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意见》的出台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点亮了前进的灯塔,下一步,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前提,不断创新制度设计,提高效率精准发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好基础,才能不让广大职工的期盼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