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让法院工作有章可循

28.02.2016  14:14

  亮  点

  裁判文书中,对律师意见没有明确回应;开庭的时候,有的不归纳争议焦点,一次能开完的庭开好几次;合议庭成员没有交叉阅卷……针对这些问题,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发布了第一批《天津法院司法工作标准(试行)》,使审判流程、司法公开、庭审和裁判文书、案件质量问题认定、审判组织等六个方面工作有章可循。

  2015年底,天津高院对照这一标准,对全市法院司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考评,24家中、基层法院全部达标,其中8家法院被评为达标示范法院。全市法院各项审判指标提升明显,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到95.03%,同比上升3.65%;涉诉信访案件下降5%,进京访案件下降50.6%;裁判文书抽检合格率超过98%,案件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点  评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法院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确保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司法标准指导下运行。

  天津法院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引入司法,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指导性、评价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标准化既是司法工作遵循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标尺,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和具体,针对性更强,将会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法院标准化最终将成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共识,也必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天津各级法院立足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开展法院标准化工作,掌握合理的工作边界,严格依法有序进行,这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能力。

  知之愈深,信之愈笃,行之愈实。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完备的法院标准化体系作为支持。因此,天津法院要围绕“十三五”时期天津建设的目标,在审判执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都要融入标准化思维,从庭审、文书这些基本功开始,到明确把握审判责任,再到司法公开、法院管理,全面提高法院标准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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