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梳理与国务院令第687号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工作

02.12.2017  01:16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以下简称687号令),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按照市领导作出的批示要求,市法制办于2017年10月27日向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等十三个单位,印发了《关于梳理与〈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重申了停止执行被687号令所修改的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要求,并组织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687号令不一致的条款。

市法制办对十三个单位反馈的梳理意见整理汇总后,与提出梳理意见的市环保局等单位开展沟通工作,在充分了解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管理需求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梳理意见进行了审核,并将本次开展梳理与687号令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情况,于2017年11月14日向市政府专门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