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物业费 业主输官司:抗辩事由与合同无关
天津北方网讯: 因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维权。诉讼中,业主提出物业公司存在诸多服务欠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不同意交费。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主张的问题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但考虑物业服务确有欠缺,故判令业主仅承担物业费,无需交纳滞纳金。
陈某是本市宝坻某别墅小区的业主,于2008年3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同时签订了《入住合约》并按约定交纳了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但自2012年10月起,陈某便没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物业公司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案件审理中,陈某辩称,原告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未审计物业费使用情况;2.未按合同约定召集首次业主会议;3.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损毁严重;4.原告承诺的对讲机、宽带等安装问题六年来未予安装;5.急修、小修超过规定时限(墙皮损坏、漏水),被告一年前报修的项目至今未予修复。
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系原告物业服务区内的业主,被告自愿签订了《入住合约》,上述文件对物业服务的范围、缴纳费用的数额、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诉讼中,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保修问题、对讲机安装、燃气壁挂炉质量问题均不属于《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被告以此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召集业主大会、未公示物业费账目等问题,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解决。对于部分路面损坏问题,因该路面属于公共部分,需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现因条件不成熟,无法动用维修基金修理,故被告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故原告主张的所欠物业费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4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