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导争议解决渠道

13.06.2016  01:27

 

  申请人杨某不服某局的撤销登记通知行政复议案,经市政府法制办明法释理、分析案情、积极调解,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杨某对某局作出的撤销登记通知不服,以某局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申请后,立即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市政府法制办同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沟通交流,告知申请人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实体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登记通知是基于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但是行政复议并不能改变法院终审判决。因此,行政复议对申请人实体权利的解决并无帮助,民事诉讼才是解决其诉求的最佳途径。经了解,申请人已经提起再审,且市高院已经受理,再审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益。
  市政府法制办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其法定权利,是否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人经过考虑,认为还是应该把精力放在民事诉讼上,当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对市政府法制办的耐心细致工作态度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