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用好法理情 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2016年12月初,刘某某诉市政府、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法制办、区法制办相关同志及律师分别作为本单位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刘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户。因其房屋部分属于违法建设,在签约期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刘某某不服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决定予以维持。刘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围绕这个违章建设是否依法补偿的争议焦点,市、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一是刘某某所提的违章建设属于应拆未拆情况,但不能据此认为属于合法建筑,并要求补偿;二是市政府复议决定及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庭审结束后,市、区政府诉讼代理人利用签庭审笔录时间,进一步对刘某某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告知刘某某从庭审情况看,由于其没有提出有利的证据,其胜诉可能性很小;其次,向刘某某讲明,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好的途径,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则再无协商余地;再次,因刘某某庭审中反映其子刚去世,依目前的安置方案,实际生活确有困难之处,建议刘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沟通,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各方努力下,刘某某的房屋安置问题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其主动撤回起诉,该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
此案的启示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一是释法说理要充分,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和底线;二是晓明利害要有针对性,选好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三是胜诉不是唯一的目的,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才是终极目标,要用好调解这个法宝,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四是政府部门为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着想,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把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