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出台

06.05.2015  15:53

   天津北方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有48条,分别对案件的接收、分配、审查、审批、法律文书发送、归档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说明。《办法》规定,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个人承办、集体讨论、处长审批、分管检察长批准的制度。承办人应当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负责;参与案件讨论的人员应当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审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办案期限上,《办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于已经做出监督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提高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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