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规范性管理

02.02.2016  10:4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参考《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共二十八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分别进行了界定,对文件起草、法律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发布和公开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等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在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体现两个管理亮点:一是同时规范了对其他行政文件的管理。对于有关部门、单位起草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同时需要法律审核把关的其他行政文件,同时参照《规定》执行,由法规处把好合法关。二是对经过法律审核的文件实行精细化管理。《规定》同时印发了《天津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法律审核登记表》和文件起草说明范本,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文件法制审核的痕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