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公园加大治理野泳力度 维护天津市文明窗口形象

20.07.2016  20:32

      进入夏季以来,在水上公园湖内游野泳的现象又开始回潮,像往年一样,我们一直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水上公园游野泳情况已有历史
      水上公园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建园开放以来,由于其湖面广阔,始终是少数市民游野泳的主要水域,半个多世纪以来,游野泳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水上公园的一大顽疾,而且每年都发生溺水而亡事件,为此,公园历任领导均曾在治理游野泳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收效甚微,始终未予根治。特别是自2009年7月,水上公园提升改造、拆除围墙,免费向游客开放以来,游野泳的市民更是有增无减,他们成分复杂,上至政府官员、大学教授,下至普通市民,年龄以中老年为主,其中不乏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他们不听劝阻、不服管理,对我管理人员的劝阻制止和有关禁止游泳的标识牌,轻者熟视无睹,重者破口大骂、动手打人,甚至趁人不备破坏设施,更有甚者赤身裸体地行走于湖岸,其粗鄙言行,严重破坏了公园的环境秩序,更损坏了天津市的文明城市形象。
      二、水上公园治理游野泳的历史情况
      2009年7月以来,水上公园在提升改造、拆除围墙,免费向游客开放以后,在上级领导的支持督导下,针对来园游野泳的不文明市民,采取了坚决的应对措施,由公园领导班子、安保科、治安保卫队和外聘安保队伍,不分昼夜地与来园游野泳的市民展开了阵地战、拉锯战,但由于我们没有执法权,他们根本就不把我们放在眼里,期间,我们也请求公安、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增援支持,但也收效甚微,因为他们的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很难处罚,而且人员众多,一不小心还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公安、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来到现场也拿他们没办法,而一旦公安、综合执法的人员离开,他们又纷纷跳入湖中继续野泳。
      2011年4月1日,《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我们曾依据该《条例》中的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第六款“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的内容,对那些不文明游客游野泳的行为依法予以教育劝阻,但这些野泳人员无视《条例》,依然我行我素。
      三、近期开展治理游野泳情况
      今年入夏以来,公园领导多次召集安保科、治安保卫队和保安物业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并采取应对措施。由于我们管理力度的加大,随之就发生了我园保安物业人员被游野泳人员打骂事件,我们只好报警,待警察赶到后,他们已跑得无影无踪,而待警察走后,他们更是变本加厉。
      7月8日下午5:30,公园组织治安保卫队、保安物业人员共30余人,对东湖快艇码头游野泳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并同时请水上公园派出所两名警察配合,公园两名副园长也到现场督战,当时我方人员沿码头水岸站成一排,背向水面,与游野泳人员形成了对峙局面,同时,还有治安保卫队队长对他们的骨干份子做耐心的劝解工作。这时又有两名游野泳人员当着我们的面毫无顾忌地翻越码头护栏,我一副园长对其劝阻,竟遭其无休止的破口大骂,连警察都劝阻不住,其污言秽语足足有十多分钟,对警察的劝阻也置若罔闻。当时,他们的行为影响极坏,一些外地游客见此情景,不禁摇头侧目。
      四、下一步打算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着力宣传《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中的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第六款“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的内容,增加宣传牌、警示牌,广而告之,同时,对那些不文明游客游野泳的行为予以教育劝阻。
      2、继续加强与水上公园派出所联系,依法治理游野泳的问题。
      3、加强人员值守管理力度,坚决制止破坏公园设施的行为。
      4、加强与水上公园文化社团联合党总支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发挥游客中党员的作用,参与治理游野泳的问题。
      5、加强与新闻媒体等部门联络,向其通报相关情况,争取社会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