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开业

23.11.2015  20:22
事项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类型名称 开业
主体部门 市航运管理处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市航运管理处138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495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办理时间 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暑期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6、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由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8、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航运管理处第143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执法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市航运管理处处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