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09.10.2015  13: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解
决当前我市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改善水
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取缔"十小"企业(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
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类小型工业企业)。按照国家
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十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水污染防治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水
平低、环保设施差、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部予以取缔。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房
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
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
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10
个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全面实施清洁化
改造。上述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
或减量置换,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相应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
我市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用其他低污染
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
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
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
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
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对全市工业园区、科技园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进行
集中治理。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
到集中处理要求。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

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
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
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

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全市现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2017年底前达到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我市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市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等敏感
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于2016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
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19年全市所有区县和建
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市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
达到85%和95%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保局配合)
  2.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老旧城
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
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因地制宜,采取截流、调蓄
等措施。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
套管网建设力度,做到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运。全市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
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全市建
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3.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市所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
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全市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
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
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
禁养区,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
染防治要求,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
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
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
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
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
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和机具,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结合我市实际,

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新
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我市灌区要因地制宜,利用
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
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
地表径流。到2019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

配合)
  3.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涉农区县试行退地减水。地
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县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
农作物。(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
局配合)
  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清洁村庄行动,实行全市
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推进河
道清淤疏浚。(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到
2020年,按国家规定目标,完成全市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市
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
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
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限期予以淘汰。督促在我市水域内航行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
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
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
委配合)
  2.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全国港口、码头、装
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
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
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我市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

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
设要求。指导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
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
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调整产业结构。
  1.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
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淘汰方案,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
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按计划要求完成淘汰任务
的区县,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业和信息
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2.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确定的水质目标,
以及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
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
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
县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并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和各区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
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展改
革委、市海洋局配合)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渤
海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评估工作。(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
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优化空间布局。
  1.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严格按照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
局。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
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
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海河等主要河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
项目环境风险,特别是严格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
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津党发〔2015〕15号)要求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
定,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
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配合)
  2.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有序推进全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
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
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
环保局配合)
  3.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
用水域。(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
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
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
  (三)推进循环发展。
  1.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大工作力度,支持鼓励我市钢
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
深度处理回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
务局配合)
  2.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我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
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
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全市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集
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
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
化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3. 推动海水利用。在我市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
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
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海洋局配合)
  三、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控制用水总量。
  1.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我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市有关部
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
设项目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
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许可。建立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单位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全市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国
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
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2.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市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要充
分考虑地面沉降等因素,进行水资源论证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
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全市已建机井进行排查登记,

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严格落实天津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全市核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
地下水。全市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
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
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
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建委配合)
  3. 强化地热资源保护。在我市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办理
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新出让地热矿业权项目必须采用对井采灌
模式并确保地热回灌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动用于供热的地热
单井采取补建回灌以及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回灌问题,减缓热储
压力下降趋势,防止污染热储层。(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负
责)
  (二)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
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

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
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达
到国家对我市的考核要求,或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市水务
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制定我市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

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我市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
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年,我市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
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行业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
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
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我市居民家庭选用
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
控制在10%以内。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
利用设施。全市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严格落实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
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
委配合)
  4.加强农业节水。在全市涉农区县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
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
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我
市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
到国家要求,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
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全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
管理,从严核定全市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
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2.加强全市水域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
确定生态流量,分期分批确定我市主要河流生态流量(水位),
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
措施,合理安排我市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我市基本生
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
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市有关部门要加大技术成果推广
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
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我市高校、科
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
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
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二)加快前瞻技术研发。充分借助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计
划、科技专项和扶持资金,加快科技资源整合,推进重点行业废
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
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
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开展水污染对人体
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
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
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委牵头,市发
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
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我市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
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
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我市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
等领域招投标监管,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
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
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
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
  2.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
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促进我市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加强环
保产业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
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
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
市水务局配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理顺价格税费。
  1. 加快推进水价改革。2015年底前,我市全面实行居民阶
梯水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
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
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制度。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
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市农委配合)
  2. 完善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
一步修订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
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
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3. 健全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整体
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
对我市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所必须进口的关
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市财政
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海
关配合)
  (二)促进多元融资。
  1.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水环境保
护项目的支持。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
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
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
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2.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
展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积极推动设
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
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研究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
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
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
监局配合)
  (三)建立激励机制。
  1.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具体措施,支持我市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的
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
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2.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
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我市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
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发展。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银行、证券、保险、环保等相关
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强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
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
引导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
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牵头,市
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
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3.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落实国家水环境补偿相关政策,
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政策措施,建立我市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
展相关补偿试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
局、市水务局配合)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
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完善法规标准。
  1. 健全地方法规。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
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领域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抓紧
制订我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相关法规。

(市有关部门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2. 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我市实际需要,制
修订我市污水综合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理
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

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配

合)
  (二)加大执法力度。
  1. 严格达标排放。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
体工作计划,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采取措施确
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
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
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确
保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市有关部
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
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2. 健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市和区县环保、公安等部
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
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区县和相关
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委配合)
  3.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
度,依法重点查处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
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
格落实赔偿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

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

市建委配合)
  (三)提升监管水平。
  1.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
委,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
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积极配合国
家有关部委,与北京市、河北省密切协同,2015年底前,基本建
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
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
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
委、市海洋局配合)
  2.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全市水环境监测断
面(点位)。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京津冀区域、
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
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
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
房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
配合)
  3.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
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
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
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市有关部门明确各类水体水
质保护目标,逐一对各区县水质达标状况进行检查。未达到水质
目标要求的区县要制定达标整改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具
体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
县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

市水务局配合)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我市污染物统计监测
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
范围。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
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严格控制污染物新
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
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
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 防范环境风险。对全市范围内沿河、沿湖、沿水库工业
企业与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
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

管局配合)
  2.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
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
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
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水务局、市
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天津海事局配合)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1.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10月底前,按国家要求,
组织完成我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国
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证试点发放,待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
规定下发后,立即全面组织开展核发工作。2015年底前,按照国
家要求,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
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2.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
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
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
落实国家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交通
运输委、市农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 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
供水单位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
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
开。自2018年起,全市所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2.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我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
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
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水务局、市
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
生计生委配合)
  3.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对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
给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全市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
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
渗处理。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
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全市报废矿井、钻井、

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
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二)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
  1. 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海河流域水生
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
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到2020年,海河污染程
度得到缓解。确保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在
我市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区域,执行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
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配合)
  2.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针对于桥水库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
于Ⅲ类的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
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
  (三)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1.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我市河口海湾污
染,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我市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
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对我市非法或设置不合理
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到2020年,我市入海河流主要污染
物浓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
交通运输委、市农委配合)
  2.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我市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
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
我市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
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
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严格控制海水养殖面积,2015年我市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6万亩
左右。(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
  3.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
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
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
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农委配合)
  (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深入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
清水河道行动,以恢复提高河道排水能力、改善水质为目标,采
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
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底前,按照
国家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全市建成区
各类水体排查工作,确定并公布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
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方
案,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

市农委配合)
  (五)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1. 加强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
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
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滨河(湖)

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林业
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
保局配合)
  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海河流域(天津)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
案。(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配合)
  2.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对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
系统的保护力度。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
态修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围填海管制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落实
国家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
域海域禁止、限制实施围填海的有关规定,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
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到2020年,
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0%。(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
  九、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贯彻实
施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对各自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负总责,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
流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责任
分工,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
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

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牵头
部门配合)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全市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
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
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责任。中央驻
津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责任。指导督促全市
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
委配合)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 实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
书要对各区县、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逐一进行分解,切
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
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党
政"一把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配合)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2. 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对未通过
年度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
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
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
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
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
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
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
责任,确保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可实施、可考核、
可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 综合考虑各区县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
布各区县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县,经整改后仍达不
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卫生城区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
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局、市市
容园林委配合)
  2. 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及我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
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
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发布我
市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信息。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众、社会组织
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
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
制度,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专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
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
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
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

例》,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教学计

划,依托我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

实践基地,广泛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

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

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

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市努力营造"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的浓厚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建委

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由"美丽天
津·一号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
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市有
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
相关工作。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
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
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开展现状调查。全面启动水污染、水资源及水生态基
础状况调查工作,由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各
区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责任分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盘清查、不留死角"的要求,切实摸清我市水污染、水资源
及水生态现状,找准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问题和原因,为有针对性
地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指标和任务措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工作方案。2015年9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各区
县人民政府要在现状调查基础上,制定各自的水污染防治行动实
施方案,对取缔"十小"企业、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污泥
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等国家明确完成时限
的指标和任务,要作为刚性要求,优先考虑、重点部署,加大工
作力度,切实推进,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15年底前,

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方案,

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区域、分行
业逐年确定我市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恢复目标指标,细化我市水
污染防治的任务措施和工程项目,明确时间节点,并将责任落实
到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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