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食物中毒被滞留48小时 “泰囧”之旅维权难

21.01.2015  10:51

   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 曲彤)昨日,读者季先生拨打渤海早报新闻热线27500000反映他遇到的“泰囧”之旅。由于季先生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认为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应当向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主张权利。
  2014年10月,季先生与妻子参加一个泰国10日游的旅行团,回程时在从曼谷前往新加坡转机前,季先生的妻子康女士在食用地接导游提供的盒饭后感觉身体不适,并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机场医生诊断认为康女士及同团的多位旅客出现了“食物中毒”,由于不能判定旅行团中患病成员是否具有传染性,因此机组人员拒绝季先生、康女士等患病乘客上机。“我们在新加坡机场滞留48小时后才被允许返回天津。”季先生说,因为他们参团只是从天津到泰国曼谷,并没有办理新加坡的签证手续,因此滞留期间不能入关,只能待在机场的一个划定的小区域里,睡觉也只能在长椅上将就。
  回到天津后,季先生夫妇多次前往旅行社协商维权,对方表示正在向组团社北京的旅行社反映情况。日前,季先生再次与天津的旅行社联系时,对方建议季先生直接向北京的旅行社投诉维权。当季先生与北京的旅行社取得联系时,对方又建议季先生向签订旅游合同的天津旅行社维权。“两个旅行社一直在相互推诿,这个责任究竟该由哪家旅行社承担呢?”季先生感到很疑惑。据了解,季先生出发前是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旅行社报团旅游的,交付团费时未签订过旅行合同。多次向旅行社维权无果后,季先生向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此事,但投诉时间距离此事发生已经93天,超过90天投诉时效。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表示,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应当向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季先生已付款报名参加泰国十日游,旅行社也收取了费用,并为其安排出游,这表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形成。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贾芳律师建议,季先生可先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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