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16.05.2016  07:48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市公路处、高速处、养护处:

  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交公便字〔2016〕45号)要求,我委将自5月1日起组织开展以“爱护桥梁、保障安全”为主题的“路政宣传月”活动,为了落实好本次活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为了组织落实好本此宣传活动,委成立“路政宣传月”领导小组,郝学华副巡视员任组长,陈长来副总工任副组长,委设施处、宣传处、法规处、公路处、高速处、养护处为成员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分工为:

委设施处为本次宣传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全面组织、落实宣传活动,并对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经委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公路局。

      委宣传处负责帮助各公路管理部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委法规处负责各公路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宣传内容的把关与指导,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

公路处负责具体组织直属单位及各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按照活动要求开展宣传活动,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高速处具体负责开展高速公路的宣传活动,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养护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桥梁设施的宣传活动,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公路处、高速处、养护处要组建相应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落实“路政宣传月”活动。

二、工作安排

活动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为: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5日,为方案制定、准备及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紧紧围绕宣传月主题及内容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定宣传内容、形式,印制宣传材料,制作宣传展牌、标语横幅、宣传画等相关宣传用品,并进行动员部署。宣传的内容可报委法规处进行把关、指导。请各单位于5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委设施处。

第二阶段:5月6日至31日,为全面宣传阶段,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具体组织落实。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活动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公路处、高速处以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的危害、桥下空间占压、桥梁安全保护区安全管理要求为重点进行宣传。除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外,还需针对特定对象进行专题宣传,包括:针对超限运输要走进重点运输企业、源头企业进行宣传;针对桥下空间占压要走进街道、村镇、桥梁周边的商户企业进行宣传;针对桥梁保护范围内及上下游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行为,要走进河道、涉路施工等建设单位及易燃易爆的生产、存储、销售单位进行宣传。养护处以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的危害为重点进行宣传。

(二)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的过程中,结合各自特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公路处可围绕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的危害,重点开展超限运输集中治理行动。高速处可围绕桥下空间占压危害,重点集中开展桥下空间专项整治行动。养护处可重点开展桥梁病害专项排查活动。同时,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管辖范围,认真组织推进桥梁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分类整理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桥梁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保障桥梁设施安全。

(三)各单位要选取重点宣传内容,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宣传报道。需要委宣传处协调的,请与宣传处进行沟通联系。

请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交通部活动通知及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注重收集、整理过程中的相关影像及资料,认真做好活动的总结及资料归档工作。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书面总结和突出的影像照片及媒体宣传资料报送委设施处。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