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河长制立法

10.08.2017  19:42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10月1日施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立法。

  根据规定,浙江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浙江省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范畴。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全省“总河长”;11个设区市、89个县(市、区)、16个产业开发区(集聚区)均已设立“总河长”,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约4万条河流及湖泊设立57533名“河长”,其中6名省级“河长”、260名市级“河长”、2772名县级“河长”、19358名乡镇级“河长”、35137名村级“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