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旅游提醒

14.03.2017  01:34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帮助本市游客在出游时能够理性消费,谨防陷阱,依法维权,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市民出游时应注意: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切记要选择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名参团。报名时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出团通知书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于疑问要向旅行社咨询清楚,缴纳团费应汇入签约旅行社的对公账户,并索取正规发票,如遇熟人要求游客将团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一定要慎重,谨防权益受损。关于旅行社资质如有疑问可拨打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查询。游客在选择出境游时如遇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时应交给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如遇到以非正常方式收取保证金时,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反映;如旅行社未按约定及时退还游客出境游保证金且涉嫌经济诈骗时,应及时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出行不可只图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低价游极有可能是旅行社分割报价,后期陷阱较多,旅行社不是慈善机构,不会干亏本的买卖。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的报价低于成本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务过程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主要是吸引旅游者的目光,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将再次消费获得利益弥补团费中的“坑”。旅行社的报价越低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次数就越多,后续花费就会越高,即使在合同中标明无强制消费,在购物店中游客也要进店停留足够时间,而别人参加自费项目时不参加的游客只能独自等待且很难得到妥善安置,因此旅游幸福感会直线下降。
    三、依法维权。旅行途中发生权益受损或旅游纠纷,游客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备返程后维权投诉,切不可采取拒绝登车、登船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损失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能够受理旅游投诉的时效是自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超期则无权受理。
    相关案例,过往教训,请市民引以为戒。
    (一)签证费问题:游客李女士2人计划随团赴东南亚某国参加6天4晚行程,费用13800元/人,另附350元/人签证费,后因身体原因,李女士提出解约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办理退款,但签证费无法退还,李女士表示不理解,随即向属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该旅行社。
    案例分析:各国使馆均收取签证费,实际更准确讲应该是“签证受理费”。只要提交资料,交由使馆审核,签证费就已经产生;当使馆审核后发现游客资质不适合发放签证时,签证费也不退。因此一旦拒签,旅行社也无法向游客退还签证费。拒签原因很多,具体标准由使馆把握;旅行社做的工作,是按照使馆要求,指导游客准备资料,再进行材料整理、翻译、送签等,无法左右使馆的审理结果;使馆会通过各种渠道核查资料,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引起拒签。所以,拒签后旅行社没有进行赔偿的义务。旅游业属于服务行业,旅行社在此过程中提供各种服务:咨询、整理资料、翻译、填写签证资料表、提供酒店/机票订单、照会、送签、取签等,这些服务均是有成本的,不是无偿的,因此签证费无法退还游客。
    (二)同团价格不同问题:游客张先生前往云南旅游,旅游途中与其他团友聊天时发现同一天在不同旅行社报名,收取的费用不同。张先生认为这属于价格欺诈,同样的标准,同样的服务,每人价格居然相差近两百元。张先生在回程后向属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案例分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也就是说,旅行社除了以上两项规定之外,对价格进行调整,并不能认定其有违规行为,因此旅行社不需向游客做出赔偿。提醒广大游客,旅游产品定价属于旅行社自主经营行为,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游客应“货比三家”,找到合理的出行价格,以免影响心情。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所同时提示广大游客文明出游,自觉维护我国文明礼仪之邦的声誉和形象。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环境,言行得体,杜绝不文明行为,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把美德留在旅途,把美景留在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