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解读

11.10.2016  16:43

  9日起,《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文件首次对网约车的司机、平台和车辆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天津人开天津车才能拉活儿,平台不能再以“中介”形式出现,而需要肩负起相关责任。昨天,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对三个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三个政策文件说的是什么

  此次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是《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个政策文件制定背景: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文件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管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本市根据国家两个文件的授权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借鉴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经验、充分吸收行业各方主体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上三个文件。

  三个政策文件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突出市场主体的作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努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对行业的监管和治理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巡游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改革本市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出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完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的前提下,本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是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区域经营的出租汽车要实行公司化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运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区域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管理实行属地化。

  四是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融合发展,实现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运营,减少车辆空驶。

  五是改革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出租车实行运力动态调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本市自1997年以来,采取了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政策,出租汽车数量始终没有增加,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增加,出租汽车供需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各大交通枢纽、重点时段运力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随着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出租汽车出行需求的迅速增长,部分区域出现了群众“打车难”的问题。

  为此,《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重点场站运力保障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施运力动态调整。同时,通过适时适度增加巡游车运力,建立场站保障机制,强化恶劣天气、大型活动期间的调度指挥,缓解运力紧张的突出矛盾。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满足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网约车平台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客运服务。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

  具体包括:一是把好事前准入许可。重点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标准、驾驶员资格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二是加强事中监管。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强化事后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将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承担先行赔付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为乘客提供安全运输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二是要求网约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三是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是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巡游车和网约车实现差异化发展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我市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构建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现代公共交通格局,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通过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实现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两者各有特点,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又和谐稳定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平竞争、和谐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禁用私家车以拼车名义从事网约车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失信投诉等作为出租退出重要依据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备受市民群众关注,在《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  苏晓梅    摄影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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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沪广深网约车新政

  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同时出台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均对车辆、司机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北京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8日通过网络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车辆,要求为北京市车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车身需要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安装“计价器”。缴纳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价格方面,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须为北京市户籍,男60岁、女55岁以下,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网约车平台实施许可管理,经营期4年,到期审核合格后可延期。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对于传统巡游出租车,明确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存量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通过车辆更新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

  上海

  上海市交通委8日正式就“网约车新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新政在国家关于网约车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车辆与司机需为沪牌沪籍等要求。

  规定要求网约车应在上海注册登记;达到规定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投保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应是上海市户籍;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等条件。

  广州

  广州市交委8日公布的《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员需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8年,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将面临最高1000元处罚。

  广州网约车新规要求,从业人员需取得广州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

  广州还对相关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网约车驾驶员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深圳

  深圳市交委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约车暂行办法》)中,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是深圳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达到深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达到深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网约车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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