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未按规定时间集合 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1.05.2016  00:51

    基本案情:2011年2月5日,游客宋某父子及赵某父子共四人,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一日游,于当日上午11点到达目的地奥林匹克公园,导游要求15:00点集合,宋某等四人因孩子在返回集合点途中需要方便,于15:30到达集合地点,此时导游车已离去,游客只得自行返津。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135元,违约金135元,并承担其自行返津费用220元,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共计8490元。
    旅行社辩称:一、返程之前,导游已向全车游客明确告知返程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下午15:00到达集合时间时,四名游客违约没有按时间要求到达,是游客自身原因违约。二、旅行社是在15:30左右,由车上所有游客签字确认后才发车的,已超时30分钟,如果继续等待则会损害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质监所意见:根据游客陈述的情况,游客没能随团返津是因为游客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集合地点,而非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故质监所不能认定旅行社存在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旅游合同关系。因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宋某填写的报名表背面的提示第4条写明:“返程时,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集合地点,如未按时搭乘返程交通工具,其返程交通费用自行解决。”四原告中有两名小学生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但原告宋某及赵某系成年人,应当打出时间量,提前返回。而四原告超过集合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属于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出于对其他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征得了其他游客的同意,并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启示:近期因个别游客迟到导致旅游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多次引起纠纷。旅游活动不仅仅是“吃喝玩乐”的行为,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旅行社。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注意听从导游安排,加强时间观念及团队意识,与导游对好钟表时间,记住集合时间和地点,车辆的停放位置车型车号及颜色,不要迟到,以免耽误游玩时间。旅途中如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积极协商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动,更不能以此为由延误后面的行程致使损失扩大,如与旅行社协商不成有以下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无论游客您寻求何种途径解决问题,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行程安排以及您认为旅行社存在服务质量方面的相关证据,作为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依据。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旅游结束90天内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具体内容我市游客可拨打热线8890889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