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易遭旅游陷阱 要签好旅游合同这张“护身符”

05.09.2016  18:04

    出行不能只图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低价团可能是旅行社分割报价,后期陷阱较多,游客在出行时一定不要被低价所忽悠;跟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内容一定要详实,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明确,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务过程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主要是吸引旅游者的目光,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才是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能够持续进行的手段。这样不但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旅行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我所在受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经常接到此类的投诉。更有甚者组织所谓的免费旅游,免除旅游者部分费用(如来回交通费等),组织旅游者参加某些线路的旅游。到了旅游目的地后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即使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免费服务,也不能成为降低旅行社服务标准的理由。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游客应该理性看待旅游广告宣传,对于广告内容中游客比较重视的部分,应坚持将其写入合同。因为旅行社打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招揽生意,可能会在其广告宣传中加入夸张夸大的成分或作出口头承诺,因此,游客应当对这些广告宣传、口头承诺有清醒认识。一方面,游客应通过多种渠道来核实广告内容;另一方面,对于广告或口头承诺的种种优惠或服务,游客应坚持要求其写入合同。广告宣传及口头承诺的内容一旦写入旅游合同,其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旅游六要素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在与旅行社签合同时,为防止上当受骗,旅游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从这六方面把好关。
    在“吃”的内容上,合同不仅要明确每日具体餐数,每餐的基本质量、每桌就餐的人数等内容也应确定。
    在“住”的内容上,合同不仅要明确酒店的星级标准和地点,而且要规避使用“相当于”、“准星级”等不规范和不确定的语句。
    在“行”的内容上,合同要明确约定飞机航班和起飞时间,提供旅游车乘坐的准载人数等基本信息,以保证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的舒适感和人身安全。
    在“游”的内容上,旅游合同应明确旅游景点门票、 景区内小交通等究竟包括在旅游费中还是需要旅游者另行承担,要让旅游者明白消费。
    在“购”的内容上,旅游合同应明确在旅游过程中带旅游者购物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以防止旅行社将旅游团变成购物团。
    在“娱”的内容上,旅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者所交旅游费包括的项目,对于自费娱乐项目应该明确列出,供游客自愿选择。
    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如改变住宿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等,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以便今后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反之,旅游者的协议变更,如暂时离团、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游客,旅游者在出游时,务必要选择有资质、口碑好、旅游产品品质佳的旅行社,不要被低价、免费等宣传噱头所迷惑,那些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线路产品,要慎重选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旅游者切不可采拒绝登车、登船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当发生纠纷时:一是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二是不要把旅行社过错发展为双方过错。三是完成行程后,旅游者可通过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投诉具有时效性,投诉时效为合同结束后90天内,超过90天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