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时将摔倒市民撞成重伤 后方滑雪者担责六成
天津北方网讯: 又到了滑雪的季节,而每年此时,总是有人在滑雪时受伤并引发官司。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在下滑时摔倒,后面高速下滑的人躲闪不及将其撞成重伤。法院经审理,判令撞人者承担六成责任,经营该滑雪场的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的一天,崔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七里海滑雪场滑雪活动。11时许,崔某在初级雪道上端滑雪,滑出一段距离时摔倒,此时吴某亦在初级雪道自上端向下滑雪,当发现崔某后采取了躲闪措施,可最终吴某还是与崔某相撞。
事发后,吴某及七里海滑雪场人员将崔某送至宁河县医院诊治。由于崔某要求转院治疗,吴某就将其送至市内一家医院。崔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大腿软组织挫伤。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崔某将吴某和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原告崔某后方的滑雪者,应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距离、控制自己的速度并注意观察雪道情况,但其下滑过程中,在已经观察到崔某摔倒的情况下,采取躲闪措施不当,导致与崔某相撞,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崔某作为滑雪初级学者,应知悉滑雪是一项高危险性运动,应在摔倒后及时离开雪道,不得妨碍他人下滑,崔某未及时避让其后滑雪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确定吴某负60%的责任,崔某负40%的责任。在本案中,“滑雪公司”作为七里海滑雪场所的开办、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该公司未在事故地段设置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未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未对滑雪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基本滑雪技巧,缺乏必要的疏导和管理,存有安全隐患,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在吴某不能赔偿或赔偿不足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16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6万余元的60%,即3.7万元;扣除吴某垫付住院押金3.5万元,应赔偿2600余元。如被告吴某不能履行上述赔偿项目,由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某不能履行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崔某、吴某、“滑雪公司”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