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

15.04.2015  15:17

近日,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针对搭售,规定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而且,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场上的竞争等,就视为违反规定。

  《规定》明确,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将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工商部门将在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专家表示,知识产权带有独占性,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创新,但如果滥用知识产权,使竞争者、消费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会出现利益失衡,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比如,微软曾因IE浏览器“绑架”用户遭遇欧盟重罚。去年,因微软存在涉嫌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以及发售的系统软件搭售播放器和浏览器的问题,工商总局对其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悖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引发垄断问题。

  为此,该负责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足职责,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