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纪检监察机关明确 办案人员十不准

14.04.2015  21:2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的要求,滨海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在2014年底前对区纪委机关内部机构进行了整合,纪检监察室由原来的2个调整增加为现在的5个,同时还新成立了3个镇街纪检监察工作室,体现了区委和纪委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以更严的纪律和更高的标准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滨海新区纪委明确办案人员十不准,如下:

  一、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案情;

  二、不准隐瞒、篡改、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不准对被调查人指供、诱供、刑讯逼供;

  四、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五、不准个人私自办案,私自约见当事人及涉案人员;

  六、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七、不准擅自动用、处置暂扣款物;

  八、不准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举报内容、领导批示意见和案件查办进展情况;

  九、不准收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礼品礼金;

  十、不准以案谋私,借办案之机办私事、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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