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点2月1日起开卖

01.02.2016  11:37

   天津北方网讯: 今天是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外环线以内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开始销售。与此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市民可以燃放合规的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月1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初五)。

  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加油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七类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在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是“限制燃放区域”,在春节假期等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2月1日至2月12日和2月2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2月7日(除夕)延长至次日2时。

  市民可在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买到合规的烟花爆竹,并在允许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燃放。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市民还需注意,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此外,并非所有烟花爆竹都可以燃放。市民熟悉的很多品种都属于“禁售禁放”,如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等都在禁放之列。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销售被禁止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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