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通知

21.05.2015  10:45

市场 监管特〔2015〕3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 行政 许可 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的要求,部分由市级负责审批的 特种 设备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区县局实施。为做好此项工作,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许可规则的要求,结合以下意见开展工作。

一、委托项目和管辖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许可;

(二)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三)气瓶检测机构核准(车载气瓶、焊接绝热气瓶检测机构除外)。

本条第(一)项由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本条第(二)、(三)项由申请单位办公地(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

单位地址跨区域变更时,由变更后的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申请的审批。

二、实施时间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委托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委)一般不再单独受理委托项目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其他许可项目的同时一并申请委托项目行政许可的,由市市场委受理并负责审批;

(二)2015年6月1日前已由市市场委受理上述许可的申请,继续由市市场委负责办理。

三、空白证书管理

各区县局要建立完善的空白(已加盖市场监管委印章)许可证书管理制度和使用台帐,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该许可证书的管理。

许可证书向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领取,作废证书需在领取新证书时交回。

四、许可程序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许可规则要求开展许可工作。

许可使用的文书暂按原质监局“津质技监局法〔2013〕181号”文件执行;上述行政许可已进入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许可文书须按其统一要求执行。

在受理阶段中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阅办单》(附件1)进行审批,在审批发证阶段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附件2,下称《审批表》)进行审批。许可内容按新《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审批完成后,立即将《审批表》传真至特监处27182136(机电类)、27182143(承压类),同时将填写完整的《天津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电子申报表》(附件3)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标题统一为“区县名称+许可种类”(如:和平区电梯安装)。

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许可证编号并告知相应区县局。各区县局在制证后,对许可证进行扫描、上传至监察系统并录入相关内容,路径为:单位管理-许可资质-单位许可资质录入。

首次提出许可申请的,发证机构应依据受理的项目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试生产通知书》(附件4),作为申请单位办理试生产相关手续和评审的证明文书。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到特监处办理生产单位网上注册手续。

五、委托书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填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5,一式二份),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局印章并于2015年6月2日前,将委托书报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附件: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阅办单 附件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阅办单.doc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附件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doc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电子申报表 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电子申报表.xls

          4.天津市准许试生产特种设备样机通知书 津市准许试生产特种设备样机通知书.doc

          5.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委托书.doc

              委托书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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