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月份环境执法情况公布 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4.02.2016  17:13

2016年1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578人次,检查企业、点位2159家次,立案115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06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2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59起、水类7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51起,其他5起,共处罚款1009.59万元;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关闭违法企业3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2016年1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83人次,遥感、拦检机动车2.1万辆,共查处超标车辆78辆。

现对2016年1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静海区沿庄乡小河电镀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5年12月30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大队、子牙镇派出所对静海区沿庄乡小河电镀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院内3家非法电镀厂生产车间未采取防渗措施,亦无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地面、渗坑、渗井渗入地下。经监测,该废水中总锌、总镍及总铬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属于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物质。该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有毒物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5年12月31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公安静海分局现已立案侦查。  

二、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城南供热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1月13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南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锅炉烟气污染物为54.4 mg/m 3 ,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9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6年2月3日,宝坻区环保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8.13万元。

三、西青区江海肉类食品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件

2015年12月15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柳青镇十八街的西青区江海肉类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1台4蒸吨燃煤锅炉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经监测,该锅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293mg/m 3 ,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2月22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月4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1.72万元。

四、天津市第二毛条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件

2015年12月14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精武镇永红工业园的天津市第二毛条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单位正在使用的燃煤锅炉(型号为SZL-6)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燃煤锅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80 mg/m 3 ,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2月25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月7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1.2万元。

五、天津天世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5年12月23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八门城镇产业功能区的天津天世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4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月19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六、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5年11月9日9时10分,红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红桥区奋斗道1号的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排放总口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医疗废水中粪大肠杆菌群数≥24000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科研单位产生的含病原体污水,应当经过严格的消毒和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9日,红桥区环保局对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七、红桥区中嘉供热站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案

2015年11月11日,红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红桥区竹山路2号的天津市红桥区中嘉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炉前在用煤进行采样。经监测,该在用燃煤全硫含量为0.76%,超过规定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9日,红桥区环保局对天津市红桥区中嘉供热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八、天津森创煤制品有限公司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2015年12月30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森创煤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杨村1号道东货场内的煤堆未设置严密围挡及防风抑尘网,路面未采取喷淋等措施,装卸和道路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九、天津腾翼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露天存放煤堆煤粉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2015年12月30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腾翼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经营煤储存业务,位于杨村1号道东货场内的煤堆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防风抑尘网,路面未采取喷淋等措施,装卸和道路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十、北辰区天津铝福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5年10月12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对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立新园林场内天津铝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车架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18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了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