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前制定 破坏生态环境必须付出代价

30.11.2018  09:31

  《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制定,明确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具体行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落实污染者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倒逼污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生态,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基本内容、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五部分内容。

  《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了我市改革任务:一是细化适用范围。在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重点条款作为赔偿情形。二是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了5个方面赔偿,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事务性费用。三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明确了市、区政府和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四是明确赔偿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与诉讼、赔偿与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是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下一步将在全市印发实施,积极开展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