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支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通知

03.04.2015  14:16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大力推动我市文化贸易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1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支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过《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或实施《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中重点项目的企业(见附件)。
  注:同一个项目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重复申报。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企业申报的项目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内。
   (1)认证补贴。
  对企业通过的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的认证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每个企业最多支持3个项目,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翻译费补贴。
  对企业出口产品的翻译费用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境外宣传推广补贴。
  对企业境外发布广告(报刊、影视、路牌)费用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补贴。
  对企业参加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展会活动所需的展位费、特装费及设备租赁费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对特装费的补贴每平米不超过500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高于25万元。
   三、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单位)于2015年4月21日—4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5月15日前。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四、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
  (四)企业境外活动广告宣传的样本或照片;
  (五)申报项目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票据,如材料为外文,则另需提供翻译件;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

  附件:1.天津市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天津市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来源:( 天津商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