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10.09.2015  16:25

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四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市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和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 2014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 企业2014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 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属地进行申报,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企业所在区(县)科委。

  (二)初审和推荐

  各区(县)科委本着“自由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做好本区(县)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四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在第四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企业申报条件中,增加了“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条款,请各区(县)科委按照新的申报条件做好组织推荐。

  (二)各区(县)科委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于10月13日前将本区(县)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到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02室,E-mail: [email protected],电话/传真:24324835)。

  (三)联系人及电话

  天津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  怡    58832856

  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许优美    24324835

  

  附件: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

    2015年9月10日

  • 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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