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改选业委会未获答 小区业主状告街道办胜诉

17.06.2016  22:58

   天津北方网讯: 由于对现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满,四名小区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改选。该办事处随后回复正在协调,但并没有开展实质工作,四名业主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四名业主接到了此案一审判决书,南开区法院判令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市南开区某小区业主潘某等四人诉称,2014年9月1日,其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决定与某物业公司秘密签订为期5年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侵犯了包括四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利益。原告等人就上述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于2015年5月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其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该办事处于同年7月回复称申请事项正在协调处理中,后一直未履行组织选举新业委会职责。四原告遂就此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单方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被告对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诉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于2014年1月18日,并于当月21日在被告街道办事处备案。同年5月,该业主大会选聘了本市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本案审理期间,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南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涉诉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不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被告具有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权。现原告以业主委员会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现任业委会一名成员系物业公司股东为由,向被告提交《召开业主大会改选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和《507户业主同意重新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签名》,要求被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以及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被告虽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但是答复不明确,也未开展实质工作,被告应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核实,依法履行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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