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怎么判今后这样算:采信证据依靠事实说话

02.07.2015  10:45

   天津北方网讯: 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宣判,鑫源浴池因窃电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犯闫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案犯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这也是2013年《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本市第一起因窃电而获刑的案例,这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意义。

  据国网天津电力城西公司营销部副主任诸小明介绍,窃电的鑫源浴池位于本市红桥区佳园北里,该浴池使用的电量主要用于加热水箱和照明,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利用私接线路、破坏电表等直接、野蛮方式窃取电量。“事实上每年天津市被查处的窃电现象屡见不鲜,仅今年1月到5月城西电力就核实了1000多件窃电行为,但是被追究刑事处罚的极其少见。”诸小明告诉记者,具体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普遍不重视,特别是从法律角度认为窃电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小;二是从法律实践上看,取证难,界定窃电案值难。

  难题:窃电量难计算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务,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量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电量推算盗窃数额。

  由于电能是无形的,电能的计算必须依靠精密的仪表,而盗窃电能就是使仪表无法准确计量,因此,所有窃电案件的案值都是推算的结果。从两高的司法解释上看,有一定的逻辑矛盾,无法查实窃电案值的,要按照窃电前的正常用量作为衡量的标准,而在实践中却正是因为无法确定窃电时间才无法确认窃电量,既然如此,又如何确定什么时候是正常用电,什么时候是窃电呢?

  破解:采信证据依靠事实说话

  诸小明解释:“从这个案件看,给今后处理窃电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指导:第一,在鑫源浴池的窃电案件中,法院采信了的确定窃电时点的证据是电费收取记录,即该用电人发生电费收取异常的时点作为窃电的时点;第二法院采信了以现场核定的电流值作为窃电功率;第三法院采信了盗窃事件按照每天12小时作为窃电时间的计算原则,也就是说,法院采信证据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无法查明即按照正常用电量减去窃电期间已经计量的用电量这一原则来确定窃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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