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制定意见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

01.04.2018  09:41

  日前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深入落实全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该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意见实行“容缺承诺”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关于推行容缺承诺审批的试行办法》,出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列入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对申请人基本审批条件已经具备,申请事项中主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缺少非主要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补齐所欠缺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先予以颁发行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逾期未按照承诺书补齐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制度,按容缺受理目录执行。

  意见实行“筹建证明”制度,新设立企业,涉及申请食品经营(餐饮)、保健食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可依企业申请颁发“筹建证明”,用于企业投产或生产经营前期准备,为企业留在天津创造有利条件。

  意见实行“先证后核”制度,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变更、延续换证时,可以先予办理。企业申请部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食品制售项目除外)、医疗器械经营等事项的,涉及现场核查的,书面材料合法,可以先发许可证、资格证,再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还将简化审批程序和要件、实行优先审批程序、大力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此外,还将建立政策解读制度,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将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性文件发放范围扩大至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每季度举行一次政策解读发布会,面向社会和企业翔实解读政策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改革和调整的政策文件随时面向社会进行发布。